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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放假与加班费问题

2017-03-02 来源: 豌豆盒子 资讯整理编辑:老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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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到三八节了,关于三八妇女节放假问题,到底是如何规定的?不看不知道,一看才知道水好深。。

  谈到三八妇女节,也就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搞清楚:

  第一,三八节女员工是否必须要放假半天?

  第二,如果不放半天是否要支付加班费?按三倍支付?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个问题,是否必须放假半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从这个条文看,很明显,三八妇女节属于妇女这个群体的法定节日,既然是法定节日,那放假就是必须的了,可是,纠结的地方来了,我们再看另外一个法规。

  PS.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文取代了,区别就是又调整为春节放假为初一至初三。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文规定: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这个计算方式很明显,就是排除了部分公民的法定休假时间,只算了全体公民的法定节假日11天,更让人不解的是,这个法规一开篇就说“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你都无视了三八、五四等节假日,又何谈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矛盾的中国法律法规啊。。

  综上来看,个人观点是:从法理上来看,三八妇女节是妇女们的法定节日,半天是必须要休的,从情理上来看,也当然是让她们休息要好了。

  但总有企业没办法休假,要坚守岗位的,那怎么办?这就涉及第二个问题,如果不能休假,是否该支付加班费?以什么标准来支付?

  如果认可上述必须休假,也就是认可是法定节假日,那简单了,支付三倍工资啊,但一方面,《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根本就没算这个半天为法定节假日里面。

  另外,《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明确提到了: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这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提到了三八节正常上班不用支付加班费,难得这么清楚的说了一件事,虽然是劳动与社会保险部办公厅给上海劳社局的一个工作函,但其他地区也广为参照执行,三八正常上班不支付加班费主要就是依据这个了。

  综上所述,个人观点:三八节属于妇女们的法定节假日,应给予休假的权利,如果有不能休的女职工,个人倾向于给加班工资,但有劳社厅函〔2000〕18号文做依据,企业不支付加班费也有据可依,所以,相关部门还得需要明确,避免文件之间的冲突。

  附件:相关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3.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办公厅

  二○○○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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