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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直销员法律法规入门课程

2015-08-23 来源:未知 资讯整理编辑:jijiewang.com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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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学习直销员法律法规入门课程

  安利自成立之初就将个人责任作为企业的价值观。正如创办人之一理查·狄维士所说:“我有权利自由地挥舞双臂,但如果在我手臂的一端站着一个人,那么,我的自由便是到手尖为止。”因此,从事直销事业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熟悉,以免我们在挥舞手臂时误犯了他人的自由。

  作为安利直销员必须严格遵守《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依法经营。

  《直销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是国家为规范直销,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中相当部分的内容与直销员息息相关。比如:

  1、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2、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1)未满18周岁的人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3)全日制在校学生;

  (4)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5)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6)境外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3、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4、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它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5、未经消费者同意,直销员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该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6、直销企业应当对已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7、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

  (2)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3)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4)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9、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10、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境外人员作为直销员。

  11、未取得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13、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定推销合同。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定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可从事直销活动。

  《禁止传销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是国家为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为杜绝传销行为,安利直销员也需熟悉《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内容。比如: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谋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它经济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

  4、凡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5、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是国家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法律。

  作为商业人士,安利直销员要熟悉该法的相关规定,比如: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4、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不因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而失去效力。

  5、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是国家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为切实服务消费者,安利直销员应熟悉该法的相关规定。比如:

  1、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2、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4、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5、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9月1日正式实施,是国家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安利的直销员是产品专家,必须熟悉该法律的相关规定,比如:

  1、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2、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3、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是国家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为了有效的开展合法竞争,我们要熟悉该法的规定。比如:

  1、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不仅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而且还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4、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条件。

  英国著名作家萧伯纳曾说:“自由意味着责任!”我们安利的每一位营销人员都应该加强责任遇事,自觉遵纪守法,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营,这样才能真正获得个人事业的自由和成功。 祝愿您的安利事业始终行驶在健康有序的航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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